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內親屬 財政部提醒須保存支付價款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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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內親屬 財政部提醒須保存支付價款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

Ammar Amja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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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/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)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國人若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,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,亦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但出賣人仍應依規填寫贈與稅申報書,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,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。倘經稽徵機關認定買賣屬實,即免以贈與論,無須課徵贈與稅。

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3條規定,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,對其境內或境外財產為贈與者,應依法課徵贈與稅;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,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,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,否則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。因此,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,均會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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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/ Unsplash)

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,於111年度將境外不動產移轉予女兒,未申報贈與稅。經國稅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的稅務資料,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。雖甲君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,主張以「買賣」方式移轉,惟未能提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。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5條第6款規定,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。最終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17,790,000元,應納贈與稅額1,535,000元〔(17,790,000元-免稅額2,440,000元)×10%〕。

國稅局特別提醒,國人若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,務必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規定辦理申報,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,以供稽徵機關審認。如有相關稅務疑問,民眾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-000-321,或至國稅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利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線上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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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超傳媒

(文/ 黃俊憲)

來源:中華超傳媒/房產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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